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農會信用部在辦理無擔保放款時,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借款,但例外情況包括受託代放款項、政府專案核定的放款以及消費者貸款。消費者貸款的範圍和額度由財政部來定。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以下情況: 1. 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的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的姻親。 2. 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或具有利害關係的人經營的獨資或合夥事業。 3. 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或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個人或合計持有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0%以上的企業。 4. 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或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在企業中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5. 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或具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法人或其他團體的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 參考資料:農業金融改革法及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