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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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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
  2. 2.前項消費者貸款之範圍及額度由財政部定之。
  3. 3.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五、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農會信用部在辦理無擔保放款時,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借款,但例外情況包括受託代放款項、政府專案核定的放款以及消費者貸款。消費者貸款的範圍和額度由財政部來定。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以下情況: 1. 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的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的姻親。 2. 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或具有利害關係的人經營的獨資或合夥事業。 3. 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或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個人或合計持有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0%以上的企業。 4. 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或具有利害關係的人在企業中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5. 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或具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法人或其他團體的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 參考資料:農業金融改革法及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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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農會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