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的規定,管理外匯業務的機關有以下職掌: 1. 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負責制定外匯的調度計畫和收支計畫,以確保外匯市場的秩序。 2.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負責指定特定的銀行來執行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督。 3. 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負責調節外匯的供需,以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 4. 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負責審核民間對外匯出入款項的申請。 5. 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負責監督指定銀行對民營事業的國外借款進行保證、管理、清償和催收工作。 6. 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負責外國貨幣、票據和有價證券的買賣業務。 7. 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負責對外匯收支進行核算、統計、分析和報告。 8. 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處理與外匯業務相關的其他事項。 根據資料分析,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的規定,管理外匯業務的機關在國內有權指定特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督,同時也負責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此外,機關還負責審核民間對外匯出入款項的申請,管理民營事業的國外借款,進行外匯的買賣業務,核算、統計、分析和報告外匯收支情況,並處理其他有關外匯業務的事項。 參考資料:"管理外匯條例",金管會網站,https://www.banking.gov.tw/new/services/law_asp_Print.aspx?F_KeyNo=653 範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管理外匯機關可以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例如,中華民國央行就是指定銀行之一,負責執行外匯業務。另外,在外匯買賣方面,管理外匯機關也負責監督和規範買賣行為的進行。
外匯移轉證,得自行使用或轉讓,其轉讓價格,由買賣雙方洽定之。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有價證券及金銀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 八、他其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款規定,俾採行機動匯率後,由中央銀行調節外匯供需,藉以避免匯率過度波動,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三、金銀不再由中央銀行買賣,故修正第六款刪除「金銀」二字。
外匯移轉證,得自行使用或轉讓,其轉讓價格,由買賣雙方洽定之。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有價證券及金銀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 八、他其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款規定,俾採行機動匯率後,由中央銀行調節外匯供需,藉以避免匯率過度波動,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三、金銀不再由中央銀行買賣,故修正第六款刪除「金銀」二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