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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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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出入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6條,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根據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出入計畫。具體來說,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根據外匯調度和收支計畫的需要,制定並實施進出口商品的輸出入計畫。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調節國際貿易的平衡,以確保國家的外匯收支平穩。具體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第1款、第7條等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2

(0371231 制定)

外匯移轉證,以六十天為有效期限,其在限期內全部或一部未支付者,應售與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

(0591211 全文修正)

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出入計畫。

(0371231 制定)

外匯移轉證,以六十天為有效期限,其在限期內全部或一部未支付者,應售與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

(0591211 全文修正)

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出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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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理外匯條例第 6 條規定:「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出入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理外匯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理外匯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