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出入計畫。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6條,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根據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出入計畫。具體來說,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根據外匯調度和收支計畫的需要,制定並實施進出口商品的輸出入計畫。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調節國際貿易的平衡,以確保國家的外匯收支平穩。具體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第1款、第7條等相關法規。
外匯移轉證,以六十天為有效期限,其在限期內全部或一部未支付者,應售與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
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出入計畫。
外匯移轉證,以六十天為有效期限,其在限期內全部或一部未支付者,應售與中央銀行或指定銀行。
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出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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