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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費基數,以要保機構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保項目存款之餘額為準,並以每半年計算一次;其計算基準日,由存保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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