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基數,以要保機構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保項目存款之餘額為準,並以每半年計算一次;其計算基準日,由存保公司定之。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保險費基數是根據要保機構存款標的的負債總額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不保項目存款的餘額來計算的,並且每半年計算一次。計算基準日是由存保公司來確定的。 其中,要保機構存款標的是指存款保險公司根據法令所承保的金融機構存放的各種存款。不保項目存款是指依照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明的不在保險範圍內的存款,例如政府存款、信託存款等。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定要保機構需要繳納的保險費金額,並且保險費基數會根據存款標的的狀況進行定期的計算和調整。
要保機構,於應付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保險費未付清前,不得分派股利。
立法理由要保機構在未付清保險費之前,不得分派股利(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保險費基數,以要保機構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保項目存款之餘額為準,並以每半年計算一次;其計算基準日,由存保公司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由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合併修正。 三、目前保險費基數係以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以下存款(即保額內存款)為計算基礎,雖符合「收費與理賠對等」之公平原則,惟因存款保險係以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為目的,其保障範圍雖僅限於保額內存款,但因整體要保機構之安定亦受惠於金融秩序之安定,故應由所有存款共同分攤,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四、美國及日本作法皆以保險標的之存款項目為計算保險費基數基礎,爰採存款總額扣除不保項目存款後餘額計算之。 五、保險費基數計算基準日係屬存款保險業務範圍,爰規定由存保公司定之。
要保機構在未付清保險費之前,不得分派股利(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一、條次變更。 二、由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合併修正。 三、目前保險費基數係以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以下存款(即保額內存款)為計算基礎,雖符合「收費與理賠對等」之公平原則,惟因存款保險係以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為目的,其保障範圍雖僅限於保額內存款,但因整體要保機構之安定亦受惠於金融秩序之安定,故應由所有存款共同分攤,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四、美國及日本作法皆以保險標的之存款項目為計算保險費基數基礎,爰採存款總額扣除不保項目存款後餘額計算之。 五、保險費基數計算基準日係屬存款保險業務範圍,爰規定由存保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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