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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
  2. 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
  3. 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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