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之規格內容,於各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之事實,並應於其金融商品中標示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7條,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的規格內容,在其各營業處標示存款受保險保障的事實。同時,要保機構應在其提供的金融商品中標示該商品是否受到存款保險的保障。這表示要保機構需要公開告知客戶其存款是否受到保障,以確保客戶對其存款的安全性有所認知。 例如,一家銀行在其分行內擺放告示牌,標示該分行的存款受到存款保險的保障。另外,當該銀行推出一項金融產品,該產品的宣傳廣告中需明確標明該產品是否享有存款保險的保障。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健全要保機構之業務,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指派人員輔導其業務經營。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認為停業之要保機構,尚有扶助其復業之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對要保機構貸款或購買其資產,並得就該項貸款或價款之運用,派員會同其存款人或其他債權人代表監督之。
立法理由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輔導要保機構之業務經營。 二、為使停業之要保機構有復業的機會,第二項規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得予扶助之方式。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對業務經營不健全之要保機構進行輔導。 要保機構依本條例及銀行法規定受輔導、監管或接管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對要保機構辦理貸款或存款,並得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但提供財務協助支出之成本應小於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現金賠付之損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原第二項規定,對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缺乏彈性,爰修正第二項賦予存保公司輔導、監管及接管問題要保機構之權限。另要保機構受輔導、監管或接管時,所採行之處置措施常需挹泣資金始能完成,爰明定得對要保機構辦理貸款或存款,並得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惟提供財務協助支出之成本應小於現金賠付之損失。
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之規格內容,於各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之事實,並應於其金融商品中標示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經營業務或商品時,應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爰增訂要保機構須於其經營之金融商品上(如指定用途信託基金、海外基金……等)標明是否受存款保險保障,俾讓存款人充分瞭解其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輔導要保機構之業務經營。 二、為使停業之要保機構有復業的機會,第二項規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得予扶助之方式。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原第二項規定,對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缺乏彈性,爰修正第二項賦予存保公司輔導、監管及接管問題要保機構之權限。另要保機構受輔導、監管或接管時,所採行之處置措施常需挹泣資金始能完成,爰明定得對要保機構辦理貸款或存款,並得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惟提供財務協助支出之成本應小於現金賠付之損失。
一、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經營業務或商品時,應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爰增訂要保機構須於其經營之金融商品上(如指定用途信託基金、海外基金……等)標明是否受存款保險保障,俾讓存款人充分瞭解其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