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機構不得就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為廣告。
存款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要保機構不得就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為廣告。 根據此條例,要保機構指的是提供存款保險的機構,而存款保險指的是保障存款人存款本金及其應計利息的保險方式。此條例要求要保機構不得在廣告中宣傳其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在廣告中宣傳其存款保險產品,該銀行不得在廣告中明確宣示存款保險的費率或任何相關資訊。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避免要保機構對存款保險費率做虛偽或誤導性的宣傳,以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了解存款保險產品的相關重要資訊。
要保機構,停止收受存款及信託資金業務時,應以書面通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終止其要保資格。
立法理由要保機構既停止收受存款及信託資金,自應終止其要保資格。
要保機構不得就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為廣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要保機構以適用費率高低或相關資料,作為廣告而誤導存款人或不利該機構經營,進而影響金融安定及秩序,爰參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法,規定要保機構不得將適用費率等資料作為廣告之用。 三、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27.4明定:「……除非取得FDIC之許可,否則任一要保機構皆不得以風險費率等級作為廣告或促銷業務之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要保機構既停止收受存款及信託資金,自應終止其要保資格。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要保機構以適用費率高低或相關資料,作為廣告而誤導存款人或不利該機構經營,進而影響金融安定及秩序,爰參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法,規定要保機構不得將適用費率等資料作為廣告之用。 三、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27.4明定:「……除非取得FDIC之許可,否則任一要保機構皆不得以風險費率等級作為廣告或促銷業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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