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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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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機構不得就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為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存款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要保機構不得就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為廣告。 根據此條例,要保機構指的是提供存款保險的機構,而存款保險指的是保障存款人存款本金及其應計利息的保險方式。此條例要求要保機構不得在廣告中宣傳其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在廣告中宣傳其存款保險產品,該銀行不得在廣告中明確宣示存款保險的費率或任何相關資訊。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避免要保機構對存款保險費率做虛偽或誤導性的宣傳,以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了解存款保險產品的相關重要資訊。

立法沿革 2

(0731224 制定)

要保機構,停止收受存款及信託資金業務時,應以書面通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終止其要保資格。

立法理由要保機構既停止收受存款及信託資金,自應終止其要保資格。

(0960112 全文修正)

要保機構不得就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為廣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要保機構以適用費率高低或相關資料,作為廣告而誤導存款人或不利該機構經營,進而影響金融安定及秩序,爰參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法,規定要保機構不得將適用費率等資料作為廣告之用。   三、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27.4明定:「……除非取得FDIC之許可,否則任一要保機構皆不得以風險費率等級作為廣告或促銷業務之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1224 制定)

要保機構既停止收受存款及信託資金,自應終止其要保資格。

(096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要保機構以適用費率高低或相關資料,作為廣告而誤導存款人或不利該機構經營,進而影響金融安定及秩序,爰參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法,規定要保機構不得將適用費率等資料作為廣告之用。   三、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27.4明定:「……除非取得FDIC之許可,否則任一要保機構皆不得以風險費率等級作為廣告或促銷業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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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存款保險條例第 18 條規定:「要保機構不得就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為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存款保險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存款保險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