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保公司應於通知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後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並公告之: 一、經依前條規定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二、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命令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雖未屆期而經上開機關或存保公司評定已無法改善。 三、發生重大舞弊案或其他不法情事,有增加存款保險理賠負擔之虞。
根據上述法規,存款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了存保公司終止存款保險契約的情況。根據該條款,要保機構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存保公司應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並公告之: 1. 經依前條規定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2. 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命令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雖未屆期而經上開機關或存保公司評定已無法改善。 3. 發生重大舞弊案或其他不法情事,有增加存款保險理賠負擔之虞。 根據參考法條,存款保險條例第26條沒有直接提供範例或者相關案例,但可以根據該條款的要件與內容來解讀。根據第1、2項的規定,若要保機構在存款保險契約中未能達到主管機關的指示或要求,且未在限期內改正,存保公司有權終止契約。而根據第3項的規定,若要保機構發生重大舞弊案或其他不法情事,有增加存款保險理賠負擔之虞,存保公司也有權終止契約。 總結而言,存款保險條例第26條的規定主要針對未能達到主管機關要求或發生重大舞弊案或不法情事的要保機構,存保公司可以終止其保險契約。該條款對於保護存款保險公司的利益並確保良好的金融秩序與理賠負擔有關。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保公司應於通知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後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並公告之: 一、經依前條規定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二、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命令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雖未屆期而經上開機關或存保公司評定已無法改善。 三、發生重大舞弊案或其他不法情事,有增加存款保險理賠負擔之虞。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存保公司得公告終止要保機構存款保險契約之時機。 三、存保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得視要保機構相關經營狀況及增加存款保險理賠負擔情形,於通知要保機構各該主管機關後終止要保。
本條例施行日期。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存保公司得公告終止要保機構存款保險契約之時機。 三、存保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得視要保機構相關經營狀況及增加存款保險理賠負擔情形,於通知要保機構各該主管機關後終止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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