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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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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計算方法說明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永續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二、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 三、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 四、長期次順位債券。 五、永續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六、不動產於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 七、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 八、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九、銀行之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永續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長期次順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2. 2.前項第八款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係指銀行所提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超過銀行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就已產生信用減損者所估計預期損失而提列之金額。
  3. 3.第一項之第二類資本工具應符合下列條件,其中涉及投資人權益之條件,應載明於發行契約: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三、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之誘因。 四、發行期限五年以上,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 五、發行五年後,除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外,不得由發行銀行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亦不得使投資人預期銀行將行使提前贖回權或由市場買回: (一)經主管機關准。 (二)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計算提前贖回後銀行資本適足比率仍符合法定資本適足比率。 2.須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 六、股利或債息之支付不得設定隨銀行信用狀況而變動。 七、除銀行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之分配外,投資人不得要求銀行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 八、銀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第二類資本工具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九、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除應符合以上各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期限在十年以內。 (二)於到期日或到期日前,應轉換為普通股或永續特別股,其他轉換方式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4. 4.第二類資本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採信用風險標準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二五,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零點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第二類資本支出的範圍包括以下項目的合計數額減去應扣除項目的金額:永續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長期次順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不動產於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所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銀行的子公司發行的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永續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長期次順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此外,第11條中還對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進行了定義,即指超過銀行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規定的已產生信用減損者所估計的預期損失而提列的金額。 第一項之第二類資本工具須符合多項條件,其中涉及投資人權益的條件應在發行契約中明確載明。這些條件包括: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不得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來增進持有人的受償順位、不得設定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的誘因、發行期限應超過五年,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發行五年後,除非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否則不得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除非提前贖回後銀行的資本充足比率仍符合法定資本充足比率或用同等或更高品質的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股利或債息的支付不得設定隨銀行信用狀況而變動、除非銀行進行清算或清理的分配外,投資人不得要求銀行提前償付未到期的本息、在銀行被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的情況下,第二類資本工具持有人的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還需要符合特定的條件,包括發行期限在十年以內,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必須轉換為普通股或永續特別股,其他轉換方式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最後,根據該條第4項規定,第二類資本的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在採用信用風險標準法的情況下,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的1.25%;而在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的情況下,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的0.6%。 上述資料的參考來源為「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最新版本於2021年修訂及公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期日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持有名詞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標準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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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計算方法說明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永續累積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