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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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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自有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 一、銀行於發行時或發行後對持有該等資本工具之持有人提供相關融資,有減損銀行以其作為資本工具之實質效益者。 二、銀行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持有該等資本工具。 三、銀行之子公司及銀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該等資本工具。
  2. 2.銀行所發行之資本工具如係由金融控股母公司對外籌資並轉投資者,銀行應就其所發行資本工具與母公司所發行資本工具中分類較低者認定資本類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2條,銀行所發行的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在計算自有資本時,若具有以下情形,則視為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 一、銀行在發行時或發行後向持有該等資本工具的持有人提供相關融資,導致銀行以該等資本工具作為資本工具的實質效益減少。 二、銀行持有該等資本工具的持有人對銀行具有重大影響力。 三、銀行的子公司以及銀行所屬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持有該等資本工具。 此外,如果銀行所發行的資本工具是由金融控股母公司籌資並轉投資,則銀行應根據其所發行的資本工具與母公司所發行資本工具中分類較低者來認定資本類別。 以上內容參考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的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2條"。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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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銀行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自有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