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6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在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所做的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紀錄。這表示信用合作社在面對主管機關的處分或限令時,必須透過理事會和監事會來討論相關事項,並且需要記錄下會議的內容。 舉例來說,假設某信用合作社因經營上的缺失被主管機關下令限制業務,信用合作社根據法規的要求,需要召開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討論如何改善這些缺失。會議結果需要作成紀錄,並且由監事追蹤評估改善的執行情況。這樣的流程可以確保信用合作社有效地處理和改善業務缺失,以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為之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記錄。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
立法理由為期理事、監事瞭解法令及金融檢查之結果,發揮內部制衡與自我監督改正之功能,爰制定本條文。
為期理事、監事瞭解法令及金融檢查之結果,發揮內部制衡與自我監督改正之功能,爰制定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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