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於選舉結果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七日內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36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在選舉結果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並於七日內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這意味著信用合作社需要在選舉結果公布後,立即將當選人的姓名及票數記錄下來,並在七天內向相應的政府機關報備。這樣可以確保選舉結果的透明度和可查證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