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0條,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依據該條款,信用合作社及保險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以書面通知非社員代表之社員,或依照前一條規定公告。在公告中必須指定一個三十天以上的期間做為異議期間。不同意合併的社員應在指定的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如果異議的社員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原決議將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的社員將視為同意合併。 以下是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金融監管機構發布的最新法規指引,當一家信用合作社決議進行合併時,該合併決議應由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投票。例如,ABC信用合作社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時,共有100位社員代表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理合名詞
- 非名詞
- 異議名詞
-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機構合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