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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10 條

  1. 1.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其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2.前項之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及保險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以書面通知社員代表之社員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方式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為異議期間。不同意之社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之社員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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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0條,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依據該條款,信用合作社及保險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以書面通知非社員代表之社員,或依照前一條規定公告。在公告中必須指定一個三十天以上的期間做為異議期間。不同意合併的社員應在指定的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如果異議的社員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原決議將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的社員將視為同意合併。 以下是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金融監管機構發布的最新法規指引,當一家信用合作社決議進行合併時,該合併決議應由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投票。例如,ABC信用合作社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時,共有100位社員代表出席,其中75位社員代表投票贊成合併,達到四分之三的比例,根據法規,這個決議得以通過。 另外,根據金融監管機構的公告,XYZ保險合作社進行合併時,決議應由全體社員進行投票。經過會議投票,共有200名社員參與,其中151名社員投票贊成合併,達到四分之三以上的比例。該決議也符合金融機構合併法的規定,因此被認定為有效的合併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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