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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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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其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 2.前項之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及保險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以書面通知非社員代表之社員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方式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之一定期間為異議期間。不同意之社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之社員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

深度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0條,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依據該條款,信用合作社及保險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以書面通知非社員代表之社員,或依照前一條規定公告。在公告中必須指定一個三十天以上的期間做為異議期間。不同意合併的社員應在指定的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如果異議的社員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原決議將失效。逾期未聲明異議的社員將視為同意合併。 以下是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金融監管機構發布的最新法規指引,當一家信用合作社決議進行合併時,該合併決議應由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投票。例如,ABC信用合作社在舉行社員代表大會時,共有100位社員代表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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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金融機構合併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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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0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合作社辦理合併時,其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