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第 1 條規定指出,該準則是基於《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而訂定的。 根據《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公開發行的銀行應依法每年編製年度報告。該報告應包括有關銀行的財務狀況、執行業務的情況、管理機構的結構及內容、業務的運作情況、重大財金交易的情況等資訊。 總結而言,《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第 1 條規定了年報必須提供的資訊內容和依據的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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