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規定,銀行的年報應該根據本準則的要求進行全部刊登,並可以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內容進行記載,並編製目錄和頁次。如果沒有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可以省略,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如果年報中有記載事項重複,可以僅在一處記載,其他地方則註明參閱的頁次。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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