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條規定了年報編製的基本原則。根據該條規定,年報應具有時效性,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此外,年報應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可以使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來說明。在必要的情況下,年報可以採用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商業銀行年報編製實務與範本」,2017 年 6 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