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根據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如果在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有發生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則必須一一詳細列明在年報中。這項規定要求銀行在年報中明確說明任何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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