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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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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行及國內外分支機構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銀行者,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方式。 七、銀行網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5條,年報的封裏應刊載以下事項: 1. 發言人、代理發言人的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2. 總行及國內外分支機構的地址及電話。 3. 若屬於公開發行銀行,則需提供股票過戶機構的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4. 若已辦理信用評等,則需要提供信用評等機構的名稱、地址及電話。 5. 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的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6. 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的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的方式。 7. 銀行的網址。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發行了股票,該銀行的年報封裏應該刊載該銀行的發言人、代理發言人的聯絡方式,總行以及其國內外分支機構的地址和電話,以及股票過戶機構的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投資管理規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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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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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規定:「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