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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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評估授信債權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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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2條,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在評估授信債權時應依照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和其他相關規定,評估可能的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 參考資料: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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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