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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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1條規定是基於農會法第五條第六項及漁會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制定的法規。根據這項規定,農會與漁會所發生的逾期放款及呆帳應該進行相應的催收及處理。具體而言,逾期放款是指那些未在清償期內完全清償的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清償期的計算方式可以根據分期償還的合同約定的日期,而對於信用部來說,如果債務人有提前償還的要求,則以通知還款的日期為清償期限。這條規定也提到了免予列報逾期放款的情形,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或銀行法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農業金融法第91條第26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10020&FLNO=91 2. 漁會法第3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10057&FLNO=37
- 第五條第六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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