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8 條
金融控股公司保險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適用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選擇性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選擇性過渡措施)者,於適用期間內,金融控股公司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保險子公司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調整後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 二、集團合格資本總額不扣除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保險子公司資本溢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起,該豁免扣除之數額應按剩餘過渡年限以等比例方式遞減,並回歸該款扣除規定之計算。 三、如保險子公司提前終止適用選擇性過渡措施,金融控股公司應自該子公司終止適用之日起,停止適用前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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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8條包含以下規定: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這表示該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開始生效。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及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修正版的條文在2015年6月9日和2021年1月28日發布後立即生效。 以上是根據法規提供的資訊,並未找到具體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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