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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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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之處理,應依一般會計審計原則訂定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的處理應依照一般會計審計原則訂定制度。具體而言,對於金融重建基金的會計審計事務,應遵循一般會計審計原則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現行法規的要求,基金必須依照審計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確保基金的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透明度。這確保了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以達到保護金融秩序和維護公平公正原則的目的。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會計審計原則

立法沿革 2

(0900627 制定)

本基金之設置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三年屆滿。但經立法院同意後得延長一年。

立法理由明定金融重建基金之設置期間。

(0940531 全文修正)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之處理,應依一般會計審計原則訂定制度。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627 制定)

明定金融重建基金之設置期間。

(0940531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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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之處理,應依一般會計審計原則訂定制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