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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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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予以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基金。
  2. 2.本基金為管理處分所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存保公司或他人進行催收、債權評價、包裝組合、公開標售及辦理證券化等相關事項。存保公司受委託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
  3. 3.存保公司經本基金委託辦理前項及第十條相關事務時,其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4. 4.本基金辦理第十條第一項及前三項規定事項時,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3條: 1. 本基金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予以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基金。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在承受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資產後,將資產以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所獲得的價款,應列入本基金。 2. 本基金為管理處分所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存保公司或他人進行催收、債權評價、包裝組合、公開標售及辦理證券化等相關事項。存保公司受委託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可以委託存保公司或其他人進行處理所承受的資產,包括催收、債權評價、包裝組合、公開標售和辦理證券化等相關事項。當存保公司被委託處理這些事項時,應遵循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的相關規定。 3. 存保公司經本基金委託辦理前項及第十條相關事務時,其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當存保公司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處理前述事項及第十條相關事務時,所需費用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負擔。 4. 本基金辦理第十條第一項及前三項規定事項時,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在辦理第十條第一項及前三項規定事項時,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立法沿革 2

(0900627 制定)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之處理,應依一般會計審計原則訂定制度。

立法理由明定金融重建基金之運作應符合公認會計審計原則。

(0940531 全文修正)

本基金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予以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基金。   本基金為管理處分所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存保公司或他人進行催收、債權評價、包裝組合、公開標售及辦理證券化等相關事項。存保公司受委託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   存保公司經本基金委託辦理前項及第十條相關事務時,其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本基金辦理第十條第一項及前三項規定事項時,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使本基金所承受資產之處分方式得多樣化,以增加其流動性、獲利性,減少公共資金支出之負擔,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本基金之運作多委由存保公司辦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該公司為辦理本基金之委託業務時,其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四、本基金主要業務為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不論動用資金、處分資產、舉借債務或投資,均著重時效,以期迅速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爰增訂第四項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適用。

(0900627 制定)

明定金融重建基金之運作應符合公認會計審計原則。

(0940531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使本基金所承受資產之處分方式得多樣化,以增加其流動性、獲利性,減少公共資金支出之負擔,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本基金之運作多委由存保公司辦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該公司為辦理本基金之委託業務時,其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四、本基金主要業務為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不論動用資金、處分資產、舉借債務或投資,均著重時效,以期迅速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爰增訂第四項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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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基金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予以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基金。本基金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