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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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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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FS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中華民國政府負責監督金融業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督管理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根據2019年修正後的行政院組織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是專責金融監督和金融政策機構。該委員會負責制定、解釋和執行與金融監督和金融法規有關的政策。
立法沿革 3 版
(0900627 制定)
本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為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之法源。
(09405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627 制定)
明定本法為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之法源。
(0940531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15 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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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