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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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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FS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中華民國政府負責監督金融業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督管理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根據2019年修正後的行政院組織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是專責金融監督和金融政策機構。該委員會負責制定、解釋和執行與金融監督和金融法規有關的政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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