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利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
根據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時,需要提出相關的合理說明,並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利害關係。此外,申請人也不能有涉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的情事。 關於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辦法,可以參考金管會的相關法規文件,如「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辦法草案修正草案第三次送復」等文件。在這些文件中,可以找到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監督、管理等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辦法草案修正草案第三次送復 (金管會) - 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管會) - 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法規彙編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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