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及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策略之合理說明。 二、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投資架構。 三、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明。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五)。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自行編製之財務報表替代。
根據題目所提到的問題,法規引用了「管理辦法第 6 條」,需要根據這一條來解釋。據我所知,關於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辦法第 6 條是用來規範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情況。 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打算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就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時,除了應該提供申請書件外,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包括: 1. 就其財務及業務對金融控股公司健全經營的貢獻以及對經營策略的合理說明。 2. 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投資架構。 3. 在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公司財務和業務影響的評估說明。 4. 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是自然人,需要提供最近三年的財產資料表(附表五)。如果是法人,則需要提供最近三年的經由會計師簽證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三年,則以所有開業年度為限。如果最近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尚未經過會計師審核,可以自行編製財務報表來取代。 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准。根據這條法規,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如果想要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就必須遵守以上的規定和程序。 這些解釋是基於我對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法規的理解,並參考了最新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