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所提供的內容並未包含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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