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以下是針對這一問題的三個相關條款的解釋: 第一條:如果主管機關在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申請時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者違反核准時所附的款項,主管機關有權廢止或撤銷已核准的處分,並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 第二條:如果主管機關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後,發現不符合該法規第三條至第七條的條件,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已核准的處分,並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 第三條:金融控股公司如果知悉到上述情況,也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以上的解釋是基於該法規的相關條款,其中第一條和第二條強調主管機關有權對申請者進行核准的監督和調整,同時要求當事人遵守申請書件的真實性和符合法規的條件。第三條則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主動通知主管機關,以確保法規的執行和監督。在解釋這些條款時沒有使用任何參考資料,因為該問題並未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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