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7條,可以得到以下兩項內容: 1. 票券商在辦理簽證業務時,應該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盡責。 2. 短期票券的種類,必須由主管機關進行定義。 由於此處提到的是《票券金融管理法》,因此可以運用這條法律來解釋和討論票券金融相關的議題。例如,在第2項中提到的短期票券種類,可以參考主管機關針對短期票券的規定和定義。此外,根據第1項的要求,可以討論票券商在辦理簽證業務時應該遵守的管理準則和注意事項。
票券商辦理簽證,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應經票券商簽證之短期票券種類,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規範票券商辦理簽證業務之責任,於第一項規定票券商辦理簽證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二、由於票券商簽證之標的均為債務憑證,其有效性及真偽涉及債權確保及票券市場交易安全,有必要規定應經簽證之短期票券種類。目前實務上僅融資性商業本票須經簽證,為兼顧交易安全及市場實務可能之需求,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規定應經簽證之短期票券種類。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定之。
一、為明確規範票券商辦理簽證業務之責任,於第一項規定票券商辦理簽證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二、由於票券商簽證之標的均為債務憑證,其有效性及真偽涉及債權確保及票券市場交易安全,有必要規定應經簽證之短期票券種類。目前實務上僅融資性商業本票須經簽證,為兼顧交易安全及市場實務可能之需求,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規定應經簽證之短期票券種類。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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