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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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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之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2. 2.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票券金融公司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3. 3.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10條,票券金融公司應根據以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1. 在每半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申報當期本公司和合併資本適足率,包括計算表格和相關資料,並經過會計師複核。 2. 在每營業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申報當期本公司和合併資本適足率,包括計算表格和相關資料,並經過會計師複核。 3. 在每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的第一季和第三季結束後的四十五天內,依照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的規定,申報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票券金融公司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不過,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票券金融公司,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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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