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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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計算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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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計算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所需的資本時,應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進行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第17條至第24條修正項目》,該法條旨在確保票券金融公司具備足夠的資本來應對面臨的風險。其中,票券金融公司的資本充足性計算方法及表格內容由主管機關制定,以確保計算結果能夠準確反映公司的風險狀況,並滿足監管機構對資本適足性的要求。據此推測,票券金融公司在計算資本時應該按照主管機關所指定的方法和表格進行操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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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