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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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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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和合併資本適足率。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適足率的計算需遵循相應的公報、規定和原則。同時,如公司已扣除自有資本,則不需要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有轉投資事業,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規定,該公司需要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並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這有助於評估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的整體資本狀況和適足性,以確保公司能夠履行其財務責任並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然而,如果該公司已從自有資本中扣除某些金額,則不需要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因為自有資本已經包含在公司的資本適足率計算中。
- 適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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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