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總額。 二、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之資本,應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使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總額。 三、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於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後所餘,得支應市場風險。 四、第三類資本僅得支應市場風險,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支應市場風險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之百分之二百五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應遵守以下規則: 1. 合格第二類資本和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的總額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的總額。 2. 支應信用風險和作業風險所需的資本,只能使用第一類資本和第二類資本,且所使用的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和作業風險的第一類資本的總額。 3. 第一類資本和第二類資本在支應信用風險和作業風險之後剩餘的部分可以用於支應市場風險。 4. 第三類資本只能用於支應市場風險,第二類資本和第三類資本支應市場風險的總額不得超過支應市場風險的第一類資本的百分之二百五十。 這條規定是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所制定的,具體指出了票券金融公司在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時應遵循的原則。根據我的參考資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票券金融公司有足夠的資本來應對各種風險,包括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和市場風險。具體而言,這條規定限制了資本的使用方式,以確保合格第一類資本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另外,它還規定了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和第三類資本在支應不同風險後的分配比例。 這些資料與問題完全相符,並提供了該法條的相關解釋和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