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可以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且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本條例第24條第4項和第79條第2項的規定。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根據需要延期或續行,而無需遵守該條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受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24 條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7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