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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基於行銷目的蒐集個人資料時,不得為行銷目的外之利用,並應切實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 二、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客戶資料之使用條款應訂定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作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欄位,經客戶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客戶同一性及其意思表示之方式確認,並應列明運用資料之子公司名稱。金融控股公司因其組織異動,而有子公司增減時,應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公告。 三、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應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並揭露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名稱,且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之簡易方式(如電話通知)。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應立即停止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相互使用其資料,但如客戶明確指示停止交互運用資料之子公司範圍及於所有子公司者,得依客戶通知之意旨辦理。 四、子公司客戶不同意公司繼續使用其資料之資訊,應通知各子公司、部門、產品線及各委外單位等之行銷人員,並配合修正電腦控管系統。
  2. 2.對客戶資料使用之作業,應建立完善之保密措施,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且應建立客戶資料庫,妥善儲存、保管及管理客戶相關資料,及建立該客戶資料庫之安全措施,僅被授權員工始可使用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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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11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範: 1. 在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客戶已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否則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的資料不得包含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的其他資料。 2. 與客戶之往來契約中的使用條款應明確指示是否同意提供姓名或地址以外的其他資料作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欄位,客戶應以簽名或其他可識別客戶同意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確認,並列明運用資料的子公司名稱。當金融控股公司因組織變動而有子公司增減時,應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網站上公告。 3. 與客戶之往來契約中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的相關條款應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揭露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的子公司名稱,並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可以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的交互運用,這可以使用簡易方式(如電話通知)進行。當子公司接到客戶要求停止使用其資料的通知後,應立即停止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相互使用其資料,但如果客戶明確指示停止交互運用資料的子公司範圍並非包含所有子公司,則可以依照客戶通知的意旨處理。 4. 如果客戶不同意公司繼續使用其資料,應通知所有子公司、部門、產品線及委外單位等行銷人員,並配合修正電腦控管系統。 這些規範旨在保護客戶的隱私權,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使用客戶資料時遵守適當的程序和安全措施。這些規範也要求客戶能夠明確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姓名或地址以外的其他資料,並可以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的交互運用。 相關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s_detail.jsp&law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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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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