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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 2 條

  1. 1.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
  2. 2.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事業。但不包括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槓桿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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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共同行銷指的是同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一定範圍之業務,這包括銀行、證券、期貨和保險等業務。根據該條第2項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可以根據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但是這些事業不包括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和槓桿交易商。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金融業的監管和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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