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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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核算基數,係指各信用合作社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減上一會計年度決算時社員已繳股金總額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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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7條,該條規定中的核算基數是指每個信用合作社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計算的淨值減去上一會計年度結束時社員已繳納股金總額的一半。這個核算基數將用於評估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的授信限額。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來解釋此條款的應用方式。例如,一個信用合作社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淨值為100,000美元,而上一會計年度結束時社員已繳納的股金總額為30,000美元。根據該條款,該信用合作社的核算基數將為100,000美元減去30,000美元的一半,即85,000美元。這個核算基數將用於計算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的授信限額。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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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