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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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 8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的授信總餘額及無擔保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的社員代表大會在上述法規的標準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這意味著信用合作社有權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設定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的授信總額上限。 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合作社業務管理準則」第 4 條,其中規定信用合作社的各種業務,包括授信業務,應該訂定適當的內部規定來管理和監督。這可以作為信用合作社在制定授信限額標準時的參考依據。
- 關係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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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