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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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推動辦理小額放款業務,信用合作社辦理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本規定之授信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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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進行標準規範。根據該條規定,為了加強推動辦理小額放款業務,信用合作社在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的小額放款時,可以不計入本規定所訂立的授信限額。 這意味著,信用合作社有權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進行小額放款,而不需要將這筆放款計入授信限額內。舉例而言,如果某個人在信用合作社已經獲得了一百萬元的授信額度,然後向該信用合作社申請了五十萬元的小額貸款,根據這個條款,這筆五十萬元的貸款不會被計入該人的授信限額中。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00001&FLNO=27 - 台灣鄉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https://www.tcuf.org.tw/law/indec1.htm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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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