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條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九款的規定而訂定。該條辦法的目的在於訂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的資格條件,以及聘任、解任和評議程序的相關規定。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具體的內容和範例尚未提及,故無法對該條進行具體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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