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如下: 1. 本條例自發布日起生效。 2. 本條例的修正條文,除了第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修正條文在發布後六個月生效,以及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五條的修正條文在發布後六個月生效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生效。 根據參考資料,目前我無法提供與上述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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