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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4

虛擬資產服務商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務關或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建立業務關係。 二、客戶拒絕提供審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者。 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六、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八、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予以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變造名詞
  • 佐證名詞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資恐防制法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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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4 條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