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輸出貿易之需要,輸出保險之種類,定為下列十種: 一、輸出融資保險 二、託收方式 (D/P、D/A) 輸出保險。 三、中長期延付輸出保險。 四、海外工程輸出保險。 五、海外投資保險。 六、中長期匯率變動保險。 七、普通輸出保險。 八、記帳方式 (O/A) 輸出保險。 九、中小企業安心出口保險。 十、信用狀出口保險。 前項保險,輸出入銀行基於經營之需要,得訂立綜合保險契約。
根據輸出保險辦理規則第9條,輸出保險的種類共有十種,分別是:輸出融資保險、託收方式(即有付款交單或接受承兌交單)輸出保險、中長期延付輸出保險、海外工程輸出保險、海外投資保險、中長期匯率變動保險、普通輸出保險、記帳方式(即開立不見效力信用狀)輸出保險、中小企業安心出口保險以及信用狀出口保險。 根據資料,輸出入銀行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與保險公司訂立綜合保險契約,以滿足輸出貿易的需求。 參考資料:輸出保險辦理規則(中華民國財政部),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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