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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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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人員執行職務致傷病須治療者,除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須在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外,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2. 2.前項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應自行負擔部分,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覈實支付。
  3. 3.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給,以十八個月為限;屆時仍未痊癒者,得經服務機構首長准延長其治療期限。延長治療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屆期仍不能工作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人員如果執行職務時因傷病需要治療,除非情況緊急需要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就醫,否則應前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參考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2.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人員在治療期間需要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而這部分費用應由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在用人費用總額內支付。 參考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法 3. 如果人員因治療而無法工作,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他們會在治療期間繼續全額薪水,但最多不超過十八個月。如果在屆時仍未康復,則可以經過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首長的核准延長治療期限。延長治療期限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然無法工作,則應根據規定進行退休或資遣。 參考資料: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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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1 條規定:「事業人員執行職務致傷病須治療者,除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