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的人員如果執行職務時因傷病需要治療,除非情況緊急需要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就醫,否則應前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參考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2.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人員在治療期間需要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而這部分費用應由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在用人費用總額內支付。 參考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法 3. 如果人員因治療而無法工作,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他們會在治療期間繼續全額薪水,但最多不超過十八個月。如果在屆時仍未康復,則可以經過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首長的核准延長治療期限。延長治療期限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然無法工作,則應根據規定進行退休或資遣。 參考資料: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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