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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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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其所具下列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 一、曾任各機構職員之年資。 二、曾任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給訂有聘僱契約人員之年資。 三、下列未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等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退撫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軍用文職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書者。 (六)曾任其他公營事業人員雇員以上之年資,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經本部核定得予採計之年資。
  2. 2.事業人員曾任義務役年資,由政府依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且依前項規定併計者,該段年資之退離給與,由各機構就政府於服役期間提繳之退休金與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之退離給與間之差額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2條規定,事業人員在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應採計以下年資: 一、曾任各機構職員之年資。 二、曾任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給訂有聘僱契約人員之年資。 三、以下列未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付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等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退撫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軍用文職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書者。 (六)曾任其他公營事業人員雇員以上之年資,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得予採計之年資。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會參考法律資料和相關規定來釋義該法條。

  • 名詞
  • 撫卹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覈實名詞
  • 比照名詞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 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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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2 條規定:「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所具下列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