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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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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維持臺灣地區保險市場穩定之必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依本辦法所為之業務往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4 條,主管機關可以為了維持臺灣地區保險市場的穩定性,在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根據這個管理辦法進行的業務往來進行限制或禁止。这意味着主管機關有權利根據需要采取限制或禁止某些業務往來的措施,以确保臺灣地區的保險市场的稳定。然而,具体的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及哪些業務往來受到影响需要通过行政院的核定来确定。因此,这个具体的管理辦法需要根据行政院的核定來解读。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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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維持臺灣地區保險市場穩定之必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依本辦法所為之業務往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