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5

快速跳轉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依照保險法第61條,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提交有關資料,以審核其業務經營績效及財務能力。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主管機關要求,提交詳細的業績報告、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根據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保險法第72條第1項(保險公司之營業展開)、第79條(定期或隨時合約之訂定與執行)或第80條(含金融機構外之保險公司投資規定)之規定者,可處以相應的處分,包括勒令停止募集業務、懲處金額等。若保險公司受到處分,需具體改善違法情事並經主管機關確認才能符合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條件。 以上回答基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的內容以及保險法相關法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最近三年具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