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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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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可行性分析。 五、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六、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2. 2.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 二、變更預定負責人。 三、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22 條,對於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申請要求如下: 1. 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申請書 - 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 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可行性分析 - 營業計畫書,包括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 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 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 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2. 根據情況變更時,需要再次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包括: - 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 - 變更預定負責人 - 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函釋文件 (需根據最新版本適用)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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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