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情事。 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 五、變更保險業名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48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有以下情事之一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解散或停止營業。 範例:如果一家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決定解散或停止營業,該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情事。 範例:如果一家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經歷了重整、清算、破產或其營業許可被撤銷,該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範例:如果一家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計劃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或者將其資產或營業的重要部分讓與或受讓給其他機構,該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 範例:如果一家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發生虧損,且該虧損金額超過其資本額的三分之一,該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五、變更保險業名稱。 範例:如果一家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計劃變更其名稱,該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範例:根據其他主管機關的規定,一家大陸地區的保險公司可能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他情事。 所使用之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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