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之臺灣地區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49條,被投資的臺灣地區保險業應在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系統中填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的基本資料及持股情況,並在發生異動時確實更新。這意味著,臺灣地區保險業在與大陸地區的業務往來或投資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並及時更新這些資料。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業務活動的透明度和合規性。具體申報和更新的程序和要求可能由主管機關另行規定,因此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規章和官方指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